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2

最常被開的幾條:
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申訴書的寫法

[被開18條]
查第 18 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本案應屬第16條排氣管之規範,與舉發之第18條條例不符。
[被開16條從此處開始]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對於汽車改裝排氣管行為之處罰,
僅限於該排氣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維修』兩種情形;
本例並無上述兩種情形,至該條後段所謂『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舊法寫法,已失效]
則係對該前段條文所列設備(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以外之其他設備而言,如有員警以『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為由開單舉發,即屬於法無據」,
[新法寫法]
也須證明我變更後影響行車安全,而變更汽車設備規格是否會影響原車功能及安全性,
警察非熟諳汽車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實不宜逕予認定」,
警政署業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以警署交字第0920109536號函通令所屬(如附件一),
而本件舉發明顯違反警政署上開函示意旨,確屬違法舉發;
再者,相同之舉發情形前已有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南投縣警局竹山分局撤銷免罰之實例(如附件二、三),
益證本件舉發實屬違法,應予撤銷。

監理站申訴單範本1
(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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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id-f746ced0a96a2ecd.skydrive.live.com/self.aspx/%e5%85%ac%e9%96%8b/moto.doc申訴單內容要更改有:  
1.法規依據
2.陳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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